关于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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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即将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项目总监和中级项目总监两个等级。

第四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施行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人员聘用

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施行过程中应履行下述职责。

(一)贯彻执行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项目施行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升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强化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施行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一)管理项目施行团队。

(二)组织制定项目施行方案,协调项目施行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

(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订有关项目施行的合同或文件。

(四)企业赋于的其他权力和要求承当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构建项目管理人员聘用与考评制度,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构建档案,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等情况。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所属企业时,档案应转入变更后的企业。

第八条被企业聘用为项目总监的人员应是企业即将职工,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符合下述要求之一。

1.博士结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多于1年;

2.硕士结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多于2年;

3.专科结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多于3年;

4.专科结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多于4年;

5.本科以下学历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多于10年。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有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才能单独承当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的项目未发生较大的责任车祸。

(四)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获证企业聘用和申请初始登记的人员,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并已通过初验的项目,应满足下述要求之一。

1.协议金额不高于100亿元的项目数目不多于1个;

2.协议金额不高于50亿元的项目数目不多于2个,且这种项目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占项目协议金额的比列均不高于30%。

第九条被企业聘用为中级项目总监的人员应是企业即将职工,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符合下述要求之一。

1.博士结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多于2年;

2.硕士结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多于3年;

3.专科结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多于5年;

4.完成项目总监登记的时间不多于3年。

(二)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有较丰富的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才能独立承当大、中型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的项目未发生较大的责任车祸。

(四)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并已通过初验的项目,应满足下述要求之一。

1.协议金额不高于300亿元的项目数目不多于1个;

2.协议金额不高于100亿元的项目数目不多于3个,且这种项目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占项目协议金额的比列均不高于30%。

第三章项目管理人员登记

第十条凡企业已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和自身知识、能力、工作经历及信誉情况,自愿申请相应级别的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延续登记,除非常规定的事项外,初始登记和延续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登记的人员应符合下述基本要求。

(一)已被企业聘用为项目管理人员。

(二)通过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考试。

(三)承诺并遵循行业公约,并认同本办法。

(四)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人员初始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员通过所属企业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递交初始登记申报资料。

(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对初始登记申报材料进行查证。

(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对通过查证的人员代办登记手续,颁授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登记证书有效届满前3个月,应申请延续登记。到期未完成延续登记的,登记证书手动失效。

第十四条申请延续登记的人员应满足下述基本要求。

(一)现登记证书有效,且距登记证书有效届满时间不多于3个月。

(二)已被企业聘用为项目管理人员。

(三)按要求已完成登记周期内的继续教育。

(四)承诺并遵循行业公约,并认同本办法。

(五)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延续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员通过所属企业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递交延续登记申报资料。

(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对延续登记申报材料进行查证。

(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对通过查证的人员代办延续登记手续,换发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代办初始登记或延续登记。

(一)现聘用单位无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当刑事责任。

(二)同一人员在不同企业,重复申请登记。

(三)距被撤消登记证书的处罚时间未满12个月。

第十七条经过登记的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登记人)有下述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个月内申请补办登记变更。

(一)登记人变更所属企业,且原所属企业同意变更。

(二)登记人所属企业名称发生工商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登记人,申请所属企业变更时,不予补办登记变更。

(一)在原所属企业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项目未完成交付或交接。

(二)距近来一次补办登记或所属企业变更时间未满6个月。

第十九条登记人辞职且未申请补办登记变更的,登记人原所属企业应在其代办辞职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补办登记注销。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变更或登记注销程序如下。

(一)登记人或所属企业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递交变更或注销申请材料。

(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查证。

(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对通过查证的申请,代办登记变更或登记注销。

第二十一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给以登记注销。

(一)登记证书到期后未完成延续登记。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应申领登记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罚则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企业、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申请登记人员或所属企业对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过程或材料查证推论存在异议的,可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投诉。申请登记人员或所属企业对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最终结果存在异议,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述。

第二十三条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通过抽检或其他形式,对其委托机构及工作人员的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测,对登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申请登记人员或所属企业、登记人或所属企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与警告,暂停登记,增加、暂停和撤消登记证书等处罚。

(一)在初始登记、延续登记及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等活动中存在弄虚造假、隐瞒事实或不执行本办法的行为。

(二)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登记证书等行为。

(三)同一人员在不同企业,重复申请登记。

(四)在工作中,非法攫取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所管理的项目发生较大的责任车祸。

(六)违犯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贪污、弄虚造假及侵犯申请人员或所属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暂停或撤消工作资格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抄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

件服务业司

中国电子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2015年7月17日印

原文: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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