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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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迸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细则施行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与《条例》3月1日同步实施。现就《实施条例》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评析。

一、《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是哪些?

《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制订颁布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做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李克强首相高度注重《条例》的制订施行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实抓细,使《条例》真正落地,更好迸发市场主体活力。非常是在考察总局时指出,“要以施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细则》为抓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

《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订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条例》,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四川省成都市举办了部份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和征询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对《实施条例》进行了更改建立,并根据部门规章拟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

二、《实施条例》制定的考虑是哪些?

《实施条例》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便捷群众高效代办登记,构建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条例》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虑:

一是细化《条例》规定。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诸如,目前对筹建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条例》只做了制度性设计,须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晰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有利于申请人快捷简便地代办登记注册,也有利于更好规范登记管理。

二是统筹登记监管。在前期登记便利化变革基础上,进一步明晰登记全程电子化、简易注销、歇业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等相关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实现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加强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取消登记程序受理环节。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无照无证取缔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法律责任,规范登记机关管理行为。

三是承接好相关内容。《条例》实施后,《公司登记管理细则》等5部行政法规将同时废止。对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细则实施条例》等5部配套规章,也考虑在《实施条例》实施时给以废止。为有效承接上述法规、规章的内容,《实施条例》需要对注册资本、登记管辖、法定代表人登记等给以规定。

三、《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什么内容?

目前,《实施条例》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主要内容有:

(一)部门职责和登记管辖。在《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注册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制订登记管理制度举措、加强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归集登记管理信息等。为便利群众办事创业和规范管理,除《实施条例》明确由特定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管辖情形外,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就辖区内登记管理权限做出统一规定。

(二)登记事项和具体要求。一是为易于各种市场主体登记,针对不同主体类型,全面罗列了登记事项,并就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作了明晰要求。二是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按照《条例》精神,取消了受理环节,降低实名验证、电子签名等内容。三是按照总局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递交的身分证明、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公证认证。

(三)登记程序及材料。通过共性条款加个性条款的立法安排,对筹建、变更、歇业、注销等登记所需材料及代办要求做出规定。其中,停业是依据《条例》新增的制度内容。考虑到停业制度的立法原意,本着宽严适当的原则,对停业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歇业期间义务、视为停业中止情形、歇业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撤消登记和档案管理。撤消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首次写入总局规章,并分别筹建专章。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举办调查,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降低了撤消登记的可操作性。针对登记管理档案,明晰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两种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登记机关负责建卡立卷、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申请查询档案应该递交相关的文件,并规定了档案迁移手续等内容。

(五)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规定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业执照监管等,以及市场主体应该履行的公示、报送年度报告等法律义务。根据《无证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精神,重申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关于无证无照经营取缔的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施条例》查处未经筹建登记从事通常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同时,对市场主体虚假登记、虚假出资处罚及未按规定中报、应变更未变更登记(备案)、倒卖营业执照搅乱登记注册秩序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和相应行政处罚。

据悉,在附则部份规定总局可以另行制订登记注册后置目录、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

四、《条例》首设停业制度,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休眠”,请问《实施条例》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什么细化?

新冠脑炎疫情发生以来,部份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未能举办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增加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并结合部份地方前期试点经验,构建了市场主体停业制度,明晰因自然水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风波、社会安全风波等诱因引起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停业。

对停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该在停业前向登记机关申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停业年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中止停业后,市场主体应该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强化对停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停业时限累计不超过3年。《实施条例》在细则的基础上,明晰停业的市场主体应该按量公示年度报告,并要求市场主体代办停业备案后,自主决定举办或则已实际举办经营活动的,应该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中止停业。为确保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义务,产生制度闭环,《实施条例》规定未按要求公示中止停业的,由登记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亿元以下的罚金。《实施条例》进一步提示,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该及时代办变更登记或则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取代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该及时代办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五、《条例》和《实施条例》都规定要按照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施行分级分类监管,请问该项制度的背景是哪些,具体怎么施行?

近些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动,我国市场主体数目急剧下降,全省市场主体历史性跃上1.5亿户,其中企业数目达到4800万户。面对超大规模的市场和市场主体,不断创新监管方法、提升监管效能,已成为建立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的重大课题。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进一步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和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有效措施。施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须要全面有效归集各种企业信用风险信息。这是对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市场监管总局建设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过公示系统依法归集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并对外公示的涉企信息。目前公示系统归集了全量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年报公示、抽查检测结果等信息,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须要建立科学且能不断迭代优化的指标体系。这是保证分类科学性、精准性的关键。市场监管总局借鉴国外外成熟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经验和案例,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方式,已拟定完成第一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初步实现对全量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

三是须要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这是实现手动分类、动态分类、保证分类客观性和分类结果共享共用的技术保障。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发建设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拟定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技术方案》等技术文档,为各地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的手动分类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四是须要运用分类结果提高监管效能。这是举办这项工作的最主要目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根据,要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检比列、频次和检测方法,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借助。要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治有效结合,非常是对于乳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实现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要与探求建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作用,施行科学有效监管,在恪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留出发展空间,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六、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什么举措保障《条例》和《实施条例》的顺利施行?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保障《条例》实施,促进《条例》各项制度措施落实落细。

一是要求高度注重《条例》实施工作。《条例》是我国拟定颁布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注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升政治站位,以《条例》实施为抓手,进一步巩固拓展商事制度变革成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更好的推动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二是着力履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强化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高登记管理水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规范辖区内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权限,强化对登记机关的新政指导和业务培训,根据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建设本地统一的登记管理系统,及时归集登记管理等信息。各级登记机关要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新政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总局制订的统一的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以及市级统一的登记管理系统,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强化登记事项监管和违规行为取缔,持续营造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待人民交行牵头拟定并即将颁布联合规章获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后,指导登记机关举办获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

三是抓紧改建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改建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既是落实《条例》的重要内容,也是施行《条例》各项制度举措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各地要把《条例》的贯彻施行同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改建紧密结合上去,统筹推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统筹,根据总局技术改建方案,抓紧推动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的升级改建建立工作,重点改建材料规范和文书表格、经营范围规范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企业自主公示补报等基础性内容,确保各种市场主体才能顺利代办登记备案业务。由其他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调,及时向相关部门介绍《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争取理解支持,确保系统改建按期完成。

四是加强新政宣传培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简明易懂的方法,围绕统一登记规范、简化登记程序、简易注销、歇业、撤销登记等重点创新制度,区分层次、突出亮点,多渠道多方式举办宣传,有效提高宣传疗效,使市场主体更好了解《条例》制度举措,持续扩大新政知晓度,营造《条例》施行的良好社会气氛。要组织施行好本地业务培训,重点囊括一线岗位,确保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熟练把握新登记管理的立法目的和制度规定,持续提升登记注册服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细则施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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