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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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车辆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施行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主任对西藏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奋勇推动“一优两高”,统筹“五个示范省”建设,加强“四种经济形态”引领,围绕推动把青藏高原塑造成为全省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坚持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发展方向,立足盐湖锂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更好融入国外国际双循环,突破共性关键技术,培植龙头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融合发展,建立基础设施,推动新能源车辆产业与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构建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融合发展,实现我省新能源车辆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出山东贡献。

(二)发展愿景。

2021年起,西安市、海东市等大气污染预防重点区域新增或更新公汽、出租、城市配送等汽车中新能源车辆比列不高于80%。

到2025年,以锂电池产能为牵引,建立起上下游产能匹配的盐湖提锂、正正极材料、锂电池及配套产品产业链条,产生锂电池回收借助体系。举办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下的手动驾驶车辆商业化应用试点,充换电服务便利性明显提升;新能源车辆新车销售量达到车辆新车销售总额的20%左右,为实现碳达峰目标提供支撑。

到2035年,建成世界级锂产业基地,锂电池产品质量、品牌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手动驾驶实现规模化应用,新能源车辆成为新销售汽车的主流,充换电服务方便高效;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为我省实现碳中和目标奠定基础。

(三)发展原则。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挥企业在技术路线选择、生产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主体地位,政府在产业规划、标准制订、质量监管、市场消费、碳达峰碳中和新政等方面的引导作用,为新能源车辆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深入施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省内外企业举办盐湖提锂、车用轻量化合金材料、动力电板及配套配材料、锂电池回收等领域的自主创新。引进新能源车辆与能源、交通、信息通讯等领域融合发展关键技术。

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相结合。依托我省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围绕构建千亿锂电产业,建设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深度融入国外产业链和价值链体系,统筹推动新能源车辆生产制造与应用推广,促进公共领域新能源车辆的推广应用,通过示范应用推动社会消费,以新能源车辆的推广应用推动相关制造业发展,建立我省产业竞争新优势。

建立设施与融合发展相结合。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推动智慧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水平。以服务手动驾驶新模式,推动构建以数据为纽带的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大数据平台,建立汽车、能源、交通、信息通讯融合发展,推动“人—车—路—云”的高效协同。

二、重点工作

(一)举办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制。鼓励相关企业举办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和动力车辆、燃料电瓶车辆等新能源车辆产业中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围绕高性能能源材料制造、关键零部件制造及轻量化、网联化、智能化等举办技术攻关。重点突破电瓶级氯化锂、电子级氢氧化锂、锂电前驱体材料、高比能量密度负极材料、电解液及电解质对二甲苯、隔膜、超薄锂离子电瓶用铜带/镀铝、硅碳正极材料、石墨烯刻蚀改性材料、电池回收等锂离子动力电瓶产业链关键材料技术。开发适应于高寒、高海拔地区的高能量密度、高安全性的快充新能源车辆动力电瓶系统与技术。借助现有电子级砷化镓技术积累,参与国家车规级芯片技术和产品的研制和生产。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企业参与开发复杂环境融合感知、智能网联决策与控制、信息化学系统构架设计等新能源车辆智能网联关键技术。借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举办新能源车辆相关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二)建设共性技术创新平台。依托龙头企业建设全国锂离子电瓶公共测量平台与企业自有检查平台相结合的检查服务体系,建成满足新产品研制验证、产品检查检验、产品认证、可靠性评价等指标的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完善“研发—中试—验证—产业化”全流程一体化服务体系,提高产品的计量测试、性能评价与测量认证能力,为产品上下游高效对接提供技术支撑,加速新产品步入市场。整合盐湖产业现有国家及省创新平台,吸纳省内外研社究机构,提高产业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国家级盐湖创新中心,突破盐湖资源综合借助中的“卡手腕”关键核心技术。建设高原车辆国检中心项目,促进高海拔测试作为我国汽车检查试验的强制性标准,产生适宜中国实际的汽车检查高原标定,占领传统车辆和新能源车辆产业发展制高点。设立云南多能互补红色储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新型研究机构与技术开发平台,举办氢燃料电瓶车辆在加氢、氢能贮运、加氢站、车载储氢等环节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车辆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变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三)培植生态主导型龙头企业。发挥盐湖资源优势,优化高镁锂比盐湖提锂技术,进一步扩大电子级氯化锂、氯化锂生产规模,提高产品品质,为发展新能源车辆产业提供原料保障,建成世界级卤水锂基地,培植1至2家氯化锂、锂动力电瓶行业龙头企业,推动新能源车辆产业与推动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融合发展。鼓励新能源车辆、能源、交通、信息通讯等领域企业跨界整合发展,培植囊括新能源车辆生产、运营维保、产品回收、技术服务全产业链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展制度,督促动力电瓶生产企业建设新能源车辆动力电瓶追溯管理平台,实现动力电瓶生产、维护保养、性能检验、阶梯借助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支持动力电瓶梯次产品在储能、备能、充换电等领域创新应用,强化余能检查、残值评估、重组借助、安全管理等技术研制。建设废旧动力电瓶回收借助项目,推动产业资源化、高值化、绿色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变革委,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四)提高新能源车辆产品质量。推动锂电池及锂电铜带、正极材料等上下游配套材料生产过程的智能化改建,推动智能化技术在研制设计、生产制造、仓储货运、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深度应用,举办智能鞋厂、数字化车间认定。举办锂电产品质量提高行动,督促企业加强品牌发展战略,完善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和溯源机制,强化对动力电板、电控等关键系统的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状态检测和修理保养检查。严格执行新能源车辆整车、零部件以及修理保养检查、充换电等安全标准和法规制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落实)

(五)促进新能源车辆与新能源产业高地融合发展。建立直供电交易机制,全面落实新能源就地消纳新政,鼓励锂电池及配套企业优先使用光伏、风能等清洁能源。在伊宁、格尔木、共和市等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城市建设“光储充放”(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系统—充放电)多功能综合一体站。举办新能源车辆与能源融合发展(V2G)研究及示范应用,综合运用峰谷水价、电力需求调度,颁布更为让利的新能源车辆充电等新政,提高新能源车辆应用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比列,实现新能源车辆产业与构建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融合发展。举办氢能源车辆试点,因地制宜举办工业副产氢、可再生能源加氢技术应用及储氢材料产业化研究,在货运领域举办氢燃料汽车示范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变革委,贵阳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政府按职责落实)

(六)引领新能源车辆与交通融合发展。推动新一代无线通讯网路建设,加快讯号灯、标志标线等公路基础设施数字化改建升级,为建立“人—车—路—云”多层数据融合与估算处理平台提供支撑。结合西安市、海东市智慧城市,举办以智能网联车辆为载体的城市无人驾驶货运配送、市政环卫、快速公汽系统(BRT)、自动代客泊车和特定场景示范应用。(责任单位:省通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西安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按职责落实)

(七)促进充换电网路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与“三条控制线”的管控要求不冲突,并强化与电网规划及物管管理、城市停车等统筹协调。结合老旧新村改建,商业地产、道路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更新等工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营运管理,产生以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城乡市民区充电服务模式;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道路充电服务模式。支持借助现有加油站、加汽站及停车场,举办油、气、电、氢综合供给服务整修。(责任单位:省发展变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安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按职责落实)

(八)扩大开放和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外新能源车辆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电池回收、新能源车辆租赁、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营运企业参与我省新能源车辆产业发展。对新能源车辆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落实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推行高水平投资便利化新政。引导有实力的企业积极“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分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职责落实)

三、保障举措

(一)推进行业管理变革。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中的新业态、新模式施行宽容审慎监管。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变革委第22号令),强化车辆产业投资方向引导,合理布局新能源车辆整车、关键零部件、锂电池制造及盐湖提锂、正正极材料、电解液等锂电池配套产业项目,防止重复建设,对照《锂离子电瓶行业规范条件》,规范锂电池行业准入,支持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电企业规范名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做用,支持盐湖提锂、锂动力电瓶等行业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责任单位:省发展变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落实)

(二)完善相关新政制度。西安、海东等重点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将新能源车辆产业发展列入本地区和部门“十四五”发展规划。进一步建立新能源车辆推广新政举措,由省发展变革委牵头制定《青海省“十四五”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修订建立《青海省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变革委负责,结合落实国家新能源车辆相关税收让利新政,颁布我省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及公共充电桩建设补助新政;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做好新能源车辆购置补助新政落实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变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西安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按职责落实)

(三)营造新能源车辆产业发展环境。引导高等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培养一支新能源车辆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须要的人才队伍。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新能源车辆推广宣传,引导消费者充分了解新能源车辆在购置、维保、使用、环保等方面的优势,培植新能源车辆消费观念。建成布局合理、有效覆盖、快速便捷的充换电、维护保养、电池回收等配套服务设施和网点,营造新能源车辆发展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变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西安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按职责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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