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生活百科 7个月前 阅读:76 评论:0

陕建科发〔2015〕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经修订已于2014年4月15日发布,标准号为GB/-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标准的贯彻施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执行新版评价标准的时间要求。申报红色建筑设计标示时,工程设计完成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之后或则2015年3月30日之后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应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2014);2015年7月1日起,所有项目均应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2014)。申报红色建筑运行标示时,以完工初验时间为节点,2016年1月1日之后完工初验的项目应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2014)。

二、新版评价标准与专项评价标准的衔接要求。早已颁布了专项评价标准的,该类建筑评价时应按红色建筑的专项评价标准。若专项评价标准有关内容与新版评价标准冲突或高于新版评价标准的,应执行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2014)。

三、建设高星级红色建筑的支持新政。为引导红色建筑建设向高水平方向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起,市级财政奖励补贴新政,对取得二星级以上红色建筑评价标示,或则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信息模型等鼓励技术举措且获得一星级红色建筑评价标示的项目,给与奖励补贴。

四、绿色建筑标示的监督管理。取得红色建筑设计标示的项目,一年内未复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造成红色建筑相关要求增加的,应重新进行申报、评价。红色建筑设计标示一年的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再作为代办各种工程管理手续的根据。红色建筑运行标示有效期届满后,经申报单位自愿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可再度颁授新有效期的红色建筑运行标示。早已完工初验投入使用的建筑,不受理其红色建筑设计标示的评价申请。

红色建筑标示申报的新版标准格式电子文档可在广东建设网下载。

五、新版评价标准的宣贯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市县、单位、个人三级联动的形式举办《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2014)的学习培训;要认真贯彻施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2014),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急迫感,将红色建筑列入全过程管理,保证红色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红色建筑发展水平;要完善建立工作机制与制度,推动红色建筑的健康发展。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