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生活百科 7个月前 阅读:74 评论:0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征询《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意见的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委、省政府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机制和新政创新工作的布署,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安徽省环境保护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现印献给大家,请研究提出意见,于11月25近日反馈,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袁征

电话:0551-(兼传真)

邮箱:

附件: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

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安徽省环境保护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后到即将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对违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即将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对违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预防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

根据《中共湖南市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关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安徽省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网格构成原则,筹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网格。各种工业园区(含开发区、高新区,下同)可设置独立的环境监管网格,根据管理权限列入监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测。

设区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监督和指导乡镇(街道)举办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乡镇(街道)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结合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督查,发觉存在疑似环境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阻止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五条(分类监管)

本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分类管理。对审批制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备案制建设项目推行不同的监管要求。

审批制建设项目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施行行政审批制的建设项目。

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是指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环境标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以告知承诺方法施行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

备案制建设项目是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推行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审批制建设项目监管要求)

(一)审批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监管内容。

遵循国家及本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初步设计时落实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举措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的情况;环境保护举措列入施工协议情况;建设过程中同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落实情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初验报告情况;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重新送审或报请重新初审情况;排污许可证办理(变更)情况;幅射安全许可证核发(重新核发)情况等。

(二)审批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内容。

遵循国家及本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预防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依法举办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等。

第七条(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监管要求)

(一)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监管内容。

除根据审批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监管有关内容执行以外,生态环境部门应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被审批人承诺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检测。

(二)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内容。

根据审批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有关内容执行。

第八条(备案制建设项目监管要求)

备案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内容:

遵循国家及本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预防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九条(建设项目监督检测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审批制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备案制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举办监督检测工作。

第十条(与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的衔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推动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加强固定污染源建设期、调试期和营运期的全周期监管。对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工作可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列入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范围统筹组织施行。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以外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部门联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固定污染源监管、监测、执法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和省市县协同,提高监管效能,畅通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推动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初验、监测、执法等系统数据共享。各级环境执法部门负责组织举办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级环境检测部门按职责配合举办检测工作。对存在环境违规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监管对象,应该适度增强抽检比列,加强监管力度。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后评价)

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该举办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及时举办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报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将经备案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根据之一。

第十三条(第三方服务)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订购服务形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配合举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监管能力建设)

鼓励借助在线检测、卫星遥感、无人机督察、远红外摄像等科技手段,增强发觉问题的能力。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增强对各种环境信息的搜集和剖析研判水平。

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环境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部门应该根据国家及本省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公众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应该采取举措鼓励环保志愿者及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历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环境违规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失信惩戒)

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违法信息应列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计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对严重失信企业,施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施行限制或严禁市场准入、停止让利新政等惩戒举措。具体赏罚举措根据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