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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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红色建筑评价标示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区红色建筑评价标示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红色建筑评价标示评价工作,提升评价标示评审质量,依据《广西红色建筑评价标示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河南红色建筑评价标示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广东红色建筑标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成立并管理,主要负责对我区红色建筑评价标示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进行专题研讨。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一)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化学、综合组等八个专业组。(二)专家委员会设书记委员一名、副校长委员八名(分别负责八个专业组)。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资格:(一)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常年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三)熟悉红色建筑评价标示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才能积极参与红色建筑评价标示工作。(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邪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抒发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年纪通常不超过60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举办红色建筑评价标示技术咨询服务,为评价标示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承当评价标示评审工作。(三)参与评价标示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订工作。第六条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任命:(一)单位或个人推荐,本人乐意,填写《绿色建筑评价标示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绿标办初审。(二)绿标办初审通过后,由绿标办向受聘专家颁授《绿色建筑评价标示专家聘用证书》。第七条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一)专家委员会委员推行任命制,任期为2年。届满后按照本人工作情况和工作须要,决定是否聘任。(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绿标办拨付,主要用于专题研讨、工作交流、日常管理等。(三)构建红色建筑评价标示专家委员会专家档案,由绿标办负责管理。(四)专家委员会委员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第八条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积极协助绿标办举办工作,维护评价标示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九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直接解除对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评审工作,导致严重后果的。(二)故意隐瞒与申请单位的利害关系,不违背回避原则的。(三)在评审工作中不遵循保密规则,弄虚造假,徇私舞弊,导致严重后果的。(四)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解除评审专家任命的,绿标办应及时给以公示。第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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