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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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联营企业什么是合营企业

法律分析:1.定义不一样:合营企业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投资兴办的企业。联营企业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企业。

2.分类不一样:合营企业按其合营的方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联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

3.投资者的影响不一样: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区别: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在决策权方面有所区别。

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参与决策权,不具有控制权;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共同控制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六条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除遵守本法规定外,发包方和承包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联营企业、大型联合企业和股份企业,其领导体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什么是联营企业

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联营企业、必须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而联营企业与子公司、合营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系,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当某一企业拥有另一企业20%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但在实务中应视其实际的影响程度而定。联营企业的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资本(未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表决权资本比例),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董事会中派有代表等,有能力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例如, A企业拥有B企业30%表决权资本,B企业的其他股票被大量不相关的个人及企业分散持有。在五人董事会成员中,有一个为A企业派出,他有权向董事会、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A企业可以对B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施加重大影响。B企业是A企业的联营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准则中的联营企业与我国民法中的联营企业的概念是不同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具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 企业之间或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联营法人是指符合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的法人联营组织,本准则中所指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是具有特定含义的,它以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为区别的标准,与《民法通则》中的分类方式不同。准则中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概念之和基本上与民法中的指的联营企业法人的概念相似。

联营企业、参股企业和合营企业三者什么区别?

1.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

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2.参股公司是指母公司参股的企业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的企业。

参股只是说在被投资企业中有投资,并未突出强调所占股权比例及是否有控制权或实际影响力。

拓展资料:

企业联营和合营所占的股份比例

1.概念解释: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2.一般单纯从股权比例来说:

合营:50%,联营:20%-50%(不含50%)

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3.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业技术),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4.非货币出资的作价方法

(1)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业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合营者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第三者评定)。

5.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什么是联营企业?

什么是联营企业?

就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核准,取得法人资格。该新的经济实体就是联营企业。

018 联营企业有哪些种类?

分三大种类:(一)法人型联营,又称紧密型联营;(二)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三)合作型联营,又称松散型联营。

019 什么是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

就是指在联营合同中,虽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承担亏损或固定收取利润的条款。

020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保底条款属无效条款。

什么是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法律分析:一、 合营企业

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即合营企业。

(一)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二)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

(三)约定可能体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过在合营企业的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作出约定。

(四)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

(五)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

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二、 联营企业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联营企业。

(一)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二)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三)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三、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会计核算

(一)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什么叫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拓展资料:

联营企业的具体形式很多,可以根据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地区、行业不同向横向或纵向发展。联营企业一般都形成对外称呼的各联营公司。

联营企业按投资多少,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实现的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各投资单位。联营企业的形成是技术进步和社会化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较大的优越性。

联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

1.紧密型联营是参加联营各方以资金、财产、技术等作为投资,共同经营,并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组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2.半紧密型联营是联营各方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是法人之间的合伙,没有组成经济实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登记主营机关发给注明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3.松散型联营是联营各方依据合同或协议,在一定时间内建立比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各自独立经营、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由于联营各方没有共同出资,没有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登记主管机关不进行登记注册。

中国现行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联营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特征包括:

(1)有独立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联营各方可以资金、技术、工业产权、劳务、厂房设备等出资,其出资财产同联营企业各方的财产相分离,成为联营企业所有的财产。

(2)联营企业以及联营各方通常均享有法人资格。这种双层次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便于发挥联营企业及联营各方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横向经济联合。

(3)联营企业法人的独立经营并不应影响联营企业各方的自主经营权。在完成联营企业所分配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联营各方仍可根据自己的条件进行独立经营,在完成其任务的方式上也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4)联营企业法人的内部关系由其章程规定。这包括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的分配和风险的承担,加入和退出的手续,组织机构的产生和有关负责人的任免等。实践中联营企业法人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与其出资额相一致,它们对联营企业法人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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