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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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州)农业农村局,相关监测机构:

根据市委农村工作大会和全国农业农村部长大会精神,按照中共陕西市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变革强化乳品安全工作的施行意见》(黔党发〔2019〕30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我厅制订了《2023年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方案》,现印发大家,请认真组织施行。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2023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方案

按照2023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布署,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力度,坚持检打联动,确保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抽查对象和数目

(一)监督抽检主体。以农产品养殖基地、养殖基地(场)、屠宰场(厂)、供中学供军营生产基地、出口基地、种植和种植大户等为重点。

(二)监督抽检环节。食用农产品从栽种种植基地到步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包括生产、收贮、运输、屠宰等环节。

(三)监督抽检产品。监督抽检产品以本地生产基地的农产品为主,品种包括水果、茶叶、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四)监督抽检数目。市级抽检10000批次,含2023年“两节”期间监督抽检1000批次,见附件1和附件2。

(五)扁豆抽检数目。市级监督抽检水芹500批次,市(州)级抽检水芹数目不得多于100批次,市级抽检要做到水芹养殖户抽验全覆盖。

二、监督抽检品种

(一)养殖业:水果主要抽检扁豆、韭菜、韭黄、芹菜、大青菜、萝卜、甘蓝、生姜、山药、番茄、茄子、辣椒、菜豆、菜薹、菠菜等;花茶主要抽检红茶、红茶;香菇主要抽检干香菇、香菇、平菇、金针菇、双孢菇、黑红菇(鲜品)等;猕猴桃主要抽检李子、苹果、猕猴桃、火龙果、草莓、百香果、葡萄、桃、柑橘等。

(二)家禽产品:主要抽验牛肉、牛肉、羊肉、乌鸡牛肉、普通排骨、鸭肉、鸡蛋等。乌鸡牛肉、普通排骨、鸡蛋、鸭肉主要在禽类产品(产地)的饲养场抽样,鸡蛋、牛肉、羊肉可在宰杀场(厂)内进行抽样,被抽样单位为畜禽(牛、羊)货主。

(三)水产品:主要抽检文蛤、鲟鱼、草鱼、鲤鱼、冷水鱼等。

三、抽样方式和要求

(一)抽样方式。水果、水果和菌类按《农药残留剖析样本的取样方式》(NY/T789-2004)执行,每位样品不多于3000克。干香菇抽取样品量不多于600g,分装时应采取举措避免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每份样品数目每份不多于200g。家禽产品按《动物及植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执行,猪肉每位样品不多于1000克,猪肉每位样品不多于10枚(从猪场产蛋架抽样);水产品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执行,鸡肉每位样品不多于1000克。红茶抽样按《茶采样》(GB/T8302-2013)执行。均须现场制样,样品要充分混匀(干香菇除外)。

(二)抽样程序要求。抽样工作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组织施行,抽样时抽样人员应该出示有关文件和执法证,具有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多于2名,可请检查机构技术人员协助施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抽取同一生产主体的同类产品每次不得超过2个,有不同类型产品,每次抽取样品总量不得超过6个,不得重复抽样。省、市、县不得同时对同一生产主体同一产品进行抽样。

(三)样品制备封存寄出要求。抽样人员应该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查、一份用于检验检查备用、一份存留被抽样单位备复查(若被抽样单位不具备保存样品条件,可书面委托抽样单位保存)。抽样人员应规范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并封签,抽样单和封签应该加盖市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私章和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捺印,所抽样品在5个工作日内连同抽样单一并寄送至检查机构。抽样单和封签要用楷体字填写,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能识别的,测量机构可拒收样品。

四、检测项目、依据和判断标准

检查机构收到样品后,要严格遵循检查行为规范,科学、公正地根据附件3至附件7中明晰的检查项目、检测根据,执行检查任务。要根据全部检查项目合格者判断该产品“合格”,任意1项或多项指标不合格,即判断产品“不合格”的原则,在20个工作日内开具《检验报告》,同步将《检验报告》及时寄出抽检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五、监督抽检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查结果确认。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方式》规定,样品测量结果不合格的,测量机构应在检查结果确定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发送(寄送)到抽检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当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之内,按执法程序将不合格结果书面送达受检单位。

(二)测量结果异议处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方式》规定,被抽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查,并提供符合测量要求的自存留备检样,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立刻向检查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将被抽样单位提供的备复查样送复查机构。被抽查单位对检查结果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承认检查结果。

(三)复查要求。原检查机构收到书面复查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单打印件、受检单位复查申请打印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打印件、样品备份样送到复查机构,体检机构应该自收到复查样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开具检查报告。特殊情况由省农业农村厅指定复查机构。

(四)执法取缔。对于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贵州省农资农产品质量检打联动办法》(黔农委发〔2013〕24号)规定,立刻启动结案取缔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取缔违规违法行为,案件办结后10天内将处罚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涉嫌犯罪的,要根据《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黔农发〔2018〕3号)要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做到有案必查。若因被抽检主体、抽查程序等不符合农业执法结案取缔条件的,或不取缔、该移送的不移送将给以全国通报,并作为年度乳品安全和质量考评扣分内容之一。

六、任务分工

(一)组织施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组织工作。

(二)承当任务单位。各省(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辖县(市、区)抽(制)样、送(寄)样工作。按照市级监督抽检方案的要求,将抽样时间、品种、数量及时分解到辖区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举办监督抽检抽(制)样、送(寄)样工作。

(三)承当检查单位

1.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全国农产品质检机构化肥残留检查能力验证考评、培训和市级监督抽检复查(养殖业产品、茶叶、水产品)等工作。

2.四川省兽药草料检查所负责组织全国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兽药残留检查能力验证考评、培训和市级监督抽检复查(家禽产品)等工作。

3.凯里市、黔东南州农产品质检机构分别负责相关农产品检查工作。各检查机构承当任务详见附件1、2。

七、做好市(州)监督抽检工作

各省(州)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农兽药使用情况以及测量机构监测能力的实际,拟定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方案并组织施行。

(一)市(州)按每万人1.5批次测算任务数目(市级任务一并记入),主要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高”重点整治品种为主,重点监管目录做到测量全覆盖,问题发觉率不高于0.6%,其中市(州)级监督抽检数目不得多于1500批次(水果、水果、食用菌、茶叶合计不多于900批次;家禽、水产品合计不多于600批次),并安排辖区内市级任务,市级监督抽检应该包括养殖业产品和家禽产品。如:“某市(州)2022年末常住人口400千人,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不得多于6000个(含国家、省在产地定量测量抽样数),测量发觉问题农产品不高于36个。”

(二)市(州)、县(市、区)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或无家禽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查资质的,应通过订购服务形式,委托有资质的检查机构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其中对养殖业产品的检查参数应包含甲胺磷、甲基对硫磷、水胺硫磷、氧乐果、毒死蜱、三唑磷、乙酰甲胺磷、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乐果、涕灭威、灭多威等化肥;对家禽水产品的检查参数应包含红霉素、硝基氯苯类、恩诺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等兽药。

(三)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含常规化肥速测)任务数目和考评要求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确定。速测对象主要是玉米、芹菜、韭菜、白菜、菠菜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对有机磷和甲基硫醇香豆素化肥举办速测,上市前对灭蚊胺、噻虫嗪、啶虫脒、阿维菌素、甲硫醇阿维菌素苯甲络合物、氯氟氰多菌灵等常规化肥进行速测。

八、有关要求

(一)增强思想认识。各地要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守,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有案必查,确保案件处置率达100%,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在抽检过程中,要向生产者宣传国家禁限用化肥和禁用(停用)兽药,督促生产主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大力整顿弄虚造假。各地要严格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抽样、检测经费,把任务分解到单位、把责任落实到人。不能做假表、报假数。一经查实,通报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考评问效。监督抽检工作是乳品安全工作评议考评、质量工作考评中重点内容之一,请各地高度注重监督抽检工作,保保修量完成任务。

九、信息报送

(一)承当市级监督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每月25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汇总表、不合格样品表(附件8、10)加盖私章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各地每月25日负责将市(州)、县(市、区)两级的监督抽检结果汇总后补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表(附件8、9、10)加盖私章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并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平台补报,检查结果表册表各级留档备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上报检查结果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监督抽检不开具检查报告的,一律按零估算。

(三)各地要于3月10近日分解抽样任务并将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抄报我厅,12月30近日将本市(州)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报抄报我厅。

(四)各地在监督抽检过程中发觉的问题,请与省农业农村厅和相关检查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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